(2017)鄂0104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林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4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凯,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市硚口区,现住本市硚口区。2017年3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林凯在本市硚口区营房村蓝月网吧的卫生间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一袋贩卖给向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重及鉴定,上述物品重0.52克,系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凯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破案经过、刑事侦查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视频光盘、证人向某的证言、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尿样检测结果照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资料、情况说明、身份材料、讯问视频光盘、被告人林凯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凯明知是毒品而予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林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凯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凯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判处被告人林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