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6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淑贞、朱财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贞,朱财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6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徐淑贞,女,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会计,住弋阳县。被执行人朱财发,男,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住弋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淑贞与被执行人朱财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长龙审判员 汪碧波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项昕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