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蒋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蒋孙琴,陈海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4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1707号一层、七层至九层。组织机构代码:74902132-1。法定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蒋孙琴,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陈海兵,男,1984年3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4民初3359号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蒋孙琴、陈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蒋孙琴、陈海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孙琴、陈海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昊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