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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天津船建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薄台村。法定代表人:薄连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喜,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大艇村南。法定代表人:刘树焕,经理。原审第三人:天津船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镇薄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兰志亮,经理。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巨运河气体销售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船建管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7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正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