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执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孙柏贵,钱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21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8-42号101室1-3层。法定代表人赵小伟。被执行人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新建村,组织机构代码:70429735-9。法定代表人孙柏贵。被执行人浙江三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井纸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43485。法定代表人唐培银。被执行人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市春江街道工业园区(山建村),组织机构代码:757235557。法定代表人王文忠。被执行人孙柏贵,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钱秋君,女,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西湖法院(2016)浙0106民初9073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人民币41625433.85元,并承担执行费109025元,案件诉讼费248267元,合计41982725.8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永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星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光明纸业有限公司、孙柏贵、钱秋君银行存款41982725.8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