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明鸿与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鸿,刘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489号原告孙明鸿,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青,男,1963年3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鸿与被告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青已还清借款,孙明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明鸿撤回起诉。二、案件25元由被告刘青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修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