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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明鸿与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鸿,刘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489号原告孙明鸿,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青,男,1963年3月1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鸿与被告刘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青已还清借款,孙明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明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孙明鸿撤回起诉。二、案件25元由被告刘青负担。审判员  于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修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