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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淑芬申请执行武海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芬,武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585��申请执行人李淑芬,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武海燕,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李淑芬申请执行武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581民初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