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方某与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624号原告方某,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江宁区。被告查某,女,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东方御景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诉被告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查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某承担。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