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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行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成云与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云,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孙良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02行初52号原告孙成云,男,汉族,1957年1月16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被告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赫章县六曲河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周航,该镇镇长。第三人孙良奎,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赫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云诉被告赫章县六曲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孙良奎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孙成云以本案系复议前置案件,需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靳    忠审 判 员 王  建  新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成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