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业建、宿城区艾尚雪服饰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业建,宿城区艾尚雪服饰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3627号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中山路61号香港城B283、B284、B285Z。机构代码:91321302767380395F。法定代表人:陈焕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梅、曹群,江苏欣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业建,男,197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宿城区艾尚雪服饰店,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金港花园**幢*号(外观显示地址为中山路99-101号)。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业建、宿城区艾尚雪服饰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业建、宿城区艾尚雪服饰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业建、宿城区艾尚雪服饰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宿迁天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吴良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子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