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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XX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9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XX,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2016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7日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由我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刘晶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XX在肇源县新站镇燎原村采油九厂的大76-72号油井变压器上盗接电缆线,并引入其家中用于供暖及日常生活用电,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于2016年3月8日在被告人李XX家中将其抓获,并拆除窃电设备。依据1996年10月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文件计算窃电数量,被告人李XX盗窃油田用电总价格为6254.37元。案发后被告人李XX将赃款退还第九采油厂新站作业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照片、供电营业规则、情况说明、价格证明、收缴笔录、收条、无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曲XX、矫XX、李X、刘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退还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