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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云耀与龚政、曹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耀,龚政,曹凤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35号原告:周云耀,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5日,陕西省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委托代理人李峰,系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政,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陕西省岚皋县人,现住瀛湖镇。被告:曹凤贤,女,汉族,生于1979年4月5日,陕西省岚皋县人,现住瀛湖镇。本院在审理周云耀与龚政,曹凤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云���与被告龚政私下协商,达成了一致和解意见,原告周云耀来本院撤回对被告龚政、曹凤贤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周云耀负担。审判员  杜圣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