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不伍与刘丕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丕伍,刘丕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终5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丕伍,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绍伟,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丕义,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上诉人刘丕伍因与被上诉人刘丕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2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丕伍于2017年5月15日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丕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丕伍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波审判员 杜 敏审判员 李仲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秀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