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81执7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吕霞辉与赵星敏、李知雪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2016)川1781执7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霞辉,赵星敏,李知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7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霞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赵星敏,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李知雪,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霞辉与被执行人赵星敏、李知雪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2015)万源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赵星敏、李知雪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吕霞辉借款2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赵星敏、李知雪未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吕霞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星敏、李知雪公告送达了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在网上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星敏的存款共计72.48元及李知雪的存款621.54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星敏的汽车一辆。同时,申请执行人吕霞辉与被执行人赵星敏、李知雪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5月9日申请执行人吕霞辉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