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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刘海鹏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5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海鹏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刘海鹏罚金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刑初5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