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9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乔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9民初34号原告:乔某。被告:刘某,现羁押于陕西省延安市延安监狱。原告乔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农历8月26日按民间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为刘浩宇,现就读于金罗镇幼儿园。双方虽然是自由恋爱,但了解不太清楚,婚后双方的生活过的挺紧张。2014年8月份,被告因与其他人在陕西省神木县实施抢劫被关押,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现已转入延安监狱服刑,至今被告已经被关押二年多,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还有长达12年的刑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刘浩宇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乔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婚生子刘浩宇随原告乔某生活,由原告乔某抚养,原告自愿放弃被告刘某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刘某的近亲属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孩子刘浩宇;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乔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瑞明审判员 杨国强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