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与陈某某、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陈某某,谢某某,李某,张某某,余某某,伍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2民初3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统一社会代码:9142092267645263X7。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府前街瑞信时代广场*号楼。法定代表人:曾安珍,该行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刚,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星运,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谢某某,女,199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省涟源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李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公务员,住大悟县。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余某某,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伍某,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居民,住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1,女,24岁,系余某某之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与被告陈某某、谢某某、李某、张某某、余某某、伍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因部分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升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