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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锦鸿与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锦鸿,戴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47号原告:张锦鸿,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小芳,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张锦鸿与被告戴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锦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锦鸿以欲与戴小芳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锦鸿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锦鸿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阿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