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秀国与被执行人邢成、刘翠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秀英,邢成,刘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538号申请人胡秀英,男,1971年7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兰旗卡伦乡步家店村。被执行人邢成,男,1978年4月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白庙子村。被执行人刘翠双,女,1979年9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汤道河镇白庙子村。申请人胡秀国与被执行人邢成、刘翠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67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俊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