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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与谭维碧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谭维碧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060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万安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008645890U。负责人:牟洪林,男,汉族,1969年7月2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芸,女,汉族,1966年11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社事办主任,特别授权。被告:谭维碧,女,汉族,1950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谭维碧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万州区余家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