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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国建与符延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建,符延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386号原告武国建,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乐陵市。被告符延坤,男,汉族,1991年1月16日生,住宁津县。原告武国建与被告符延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邢振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国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国建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付玉章人民陪审员  菅国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