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武国建与符延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建,符延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386号原告武国建,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住乐陵市。被告符延坤,男,汉族,1991年1月16日生,住宁津县。原告武国建与被告符延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邢振丽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国建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国建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付玉章人民陪审员 菅国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