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81执2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尚德、台州市金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尚德,台州市金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圣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2812号申请执行人郑尚德,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台州市金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工业区(温岭市泰华机械厂内),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074007205F。法定代表人金圣根。被执行人金圣根,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郑尚德与台州市金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圣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圣根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金圣根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39的存款人民币264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车志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