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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8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亚平与重庆海徕仕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平,重庆海徕仕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8499号原告:陈亚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海徕仕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2号17-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5569219XA。法定代表人:杨育玲,经理。原告陈亚平与被告重庆海徕仕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亚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亚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平负担。审判员 毕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沐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