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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陆英豪与郭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英豪,郭津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279号原告:陆英豪,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郭津津,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陆英豪与被告郭津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郭津津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陆英豪到庭参加了诉讼,��告郭津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查明,2016年3月4日,被告郭津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我郭津津今向陆英豪借人民币壹万元整,2016年3月4日至2016年9月4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郭津津一直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津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英豪借款1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津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悦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清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