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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衍洋与丁海全、刘碧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洋,丁海全,刘碧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45号原告:王衍洋,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丁海全,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沭县。被告:刘碧云,女,50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王衍洋诉被告丁海全、刘碧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衍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衍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衍洋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