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衍洋与丁海全、刘碧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衍洋,丁海全,刘碧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845号原告:王衍洋,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丁海全,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沭县。被告:刘碧云,女,50岁,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原告王衍洋诉被告丁海全、刘碧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衍洋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衍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衍洋负担。审判员 于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