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二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二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二只(曾用名李爱民),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县。2008年10月22日因殴打他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安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7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二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二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李二只酒后无证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安阳市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迎宾路路口时,因与他人行车发生争执,群众报警后被民警当场查获。李二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二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酒后呼吸测试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血醇检验报告单等鉴定意见,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李二只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二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李二只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二只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本院予以从重处罚。李二只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二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世杰人民陪审员 路建鑫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