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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鲁娟、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娟,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鲁娟,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里那水岸4号楼商业第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7421583-3。法定代表人:吴敬东,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鲁娟与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已进行破产重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池州市新文采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