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239号原告: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被告:张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克什克腾旗××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