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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0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某与陈争兴湖南怡源油茶科技有限公司肖乔中XX左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告某,被告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564号原告某,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彭仕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某,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大鹏路129号,组织机构代码083567175。法定代表人某。被告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明,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男,汉族,1966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有名,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谟城,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女,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委托代理人周周,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欢,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某,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撤回对被告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雷  桂  森人民陪审员 张  慧  英人民陪审员 戴  自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婉妮(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