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马天虎与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天虎,马斌,马天虎,马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923号原告:马天虎,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斌,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原告马天虎与被告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天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天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天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61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天虎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