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冰诉河南省新安老兵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河南省新安老兵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刘冰,女,汉族,1976年4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安老兵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路。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新安老兵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恢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季 楠二〇��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