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80陈方与灌云县龙苴镇石门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方,灌云县龙苴镇石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尧兆,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灌云县龙苴镇石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龙苴镇石门村。法定代表人:陈培春,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庆华,灌云县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陈方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龙苴镇石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门村委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3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陈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我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的土地丈量均有出入,上诉人主张石门村委会占用其2.1亩土地里含“拾边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谁开发谁受益的规定,上诉人所诉的2.1亩土地是真实的。退而言之,一审查明该地块东西长20.6米、南北长64.4米(不含“拾边地”),那么该地面积应为1.99亩,而非一审查明的1.94亩。2、上诉人对涉案土地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系灌云县人民政府颁证确认的,而且已经实际耕种多年。石门村委会曲解美丽乡村建设的宗旨,应当合理布局,不能占用基本农田。而石门村委会以盈利为目的盲目开发,自定补偿标准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3、上诉人一审起诉时,石门村委会仅在涉案土地上堆放了建筑材料,但是一审法院以需勘察现场以及组织双方调解为由,故意拖延时间,导致石门村委会建成连体楼房。4、石门村委会不是国家机关,仅是公民的基层组织,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系我国民法的调整范围。被上诉人石门村委会辩称,涉案美丽乡村建设是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逐级申报取得的。石门村委会多次找到上诉人协商土地补偿问题,终因上诉人提出过份要求而未有结果。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陈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石门村委会停止侵权、清除建筑材料、恢复土地原来状况,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6月10日,陈方与石门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1999年1月1日,陈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土地共计7.52亩,其中占付宅基地东1.94亩。再查明,2014年4月,由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分院完成《灌云县龙苴镇石门村村庄规划》。2014年12月25日,灌云县龙苴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成立龙苴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启动龙苴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工作,按照龙苴镇人民政府安排,确定石门村委会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2014年12月25日,石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了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实施方案。2015年3月,龙苴镇石门村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正式实施,该建设分为两期建设,第一期106套房屋已经竣工,第二期60套房屋在诉讼过程中也已经竣工。又查明,陈方所承包的“占付宅基地东1.94亩”承包地在第二期工程范围内。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该地块东西宽20.6米、南北长64.4米,该土地已经建成竣工三排两层半联体楼房。另查明,石门村委会进行的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建设涉及的建设用地,已经纳入灌云县2015年挂钩复垦项目库,由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申报,但至今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认为,石门村委会进行的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虽然是龙苴镇人民政府安排确定、并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涉案的建设用地也已经纳入灌云县2015年挂钩复垦项目库,由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申报,但至今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涉及到该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是否为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为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恢复原状的有体物需要特定行政机关进行审批才能恢复时,不宜主张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本案中,上诉人陈方主张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涉及到被上诉人石门村委会的美丽乡村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陈方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陈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上诉人陈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代理审判员 陈其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方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