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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灵芝与李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灵芝,李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谢灵芝被执行人:李银贵本院在执行谢灵芝与李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对李银贵在本案所负债务:本金201400元及利息、诉讼费,李银贵已付197900元,余款定于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停止原对李银贵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恢复执行前,本院不能继续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