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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4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宏权与沈阳长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宏权,沈阳长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4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宏权,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上诉人配偶),住抚顺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长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曾梓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初长新,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杨宏权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长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2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杨宏权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宏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宏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鑫审 判 员  刘风霞代理审判员  驰 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