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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树华农资销售处与张广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树华农资销售处,张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树华农资销售处。经营者夏树华,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生,现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张广海,男,1964年5月20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前郭县。本院依据(2016)吉072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树华农资销售处与被执行人张广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对被执行人张广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广海交付申请执行人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树华农资销售处执行款10589元,执行费598元被执行人张广海交付法院。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