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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2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谭莉与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莉,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2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莉,女,生于1981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薛春生,男,生于1988年4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岳阳镇顺城街159号。法定代表人:薛春生,公司出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莉与被执行人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202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谭莉偿还借款267015.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53元、申请执行费3905元。但被执行人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薛春生和其妻李菊宣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岳县顶新乡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时查明,上述被查封房产因本院(2017)川2021执251号执行案件已于2017年3月6日移送评估并欲将进行公开拍卖。另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在房管部门无其他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谭莉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和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谭莉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2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薛春生、安岳县东日社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谭莉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