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艳玲与姚荣斌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玲,姚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3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艳玲,女,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姚荣斌,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李艳玲申请执行姚荣斌抚养费纠纷一案,(2013)咸秦民初字第011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约定:姚荣斌每月月底支付抚养费4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荣斌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34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