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才、周晓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才,周晓阳,褚平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265号申请执行人陈才,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周晓阳,女,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褚平锋,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3592号,责令被执行人周晓阳、褚平锋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陈才借款3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4年9月5日开始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但被执行人周晓阳、褚平锋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晓阳、褚平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