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长胜、冯秀云、陈勇林、丁都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长胜,冯秀云,陈勇林,丁都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122号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付向宇,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海泉,山西晋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长胜,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被告:冯秀云,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孙长胜之妻。被告:陈勇林,男,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142621197612210017。被告:丁都爱,女,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勇林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长胜、冯秀云、陈勇林、丁都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长胜所有的位于曲沃县大运路西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长胜位于曲沃县大运路西房产一套(房权证号:曲房权证乐昌镇字第xx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二、对被告陈勇林位于曲沃县乐昌镇东北街晋韩路北房产一套(房权证xxxx曲字第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宗亮审 判 员 高 飞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