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斌、彭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斌,彭志强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63号申请人:徐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鄢来文,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志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徐斌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彭志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南车花园G17幢1单元7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夏××号)一套进行查封,保全金额30894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3089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斌因与被申请人彭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该案合同履行地在江夏区。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彭志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红旗村南车花园G17幢1单元7层1号房屋(合同编号:夏××号)一套。保全的财产价值以308940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2065元,由申请人徐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徐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陈宗斌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罗燕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红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