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024号原告:常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金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军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