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丁景川与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景川,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丁景川,男,195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缙云县人。被执行人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法定代表人:王佐勤,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景川与被执行人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通山县园林度假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佐勤,涉嫌刑事,现羁押在看守所,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景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徐 明审判员 陈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