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24民初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与黄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黄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724号原告: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淡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女,1975年9月11日出生。被告:黄某,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劳动争议一案后,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领取郫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84号仲裁裁决书后,均不服该裁决结果,原告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黄伟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两案均正式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之规定,本案应当与黄伟诉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一案合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劳动争议一案并入黄某诉成都市开源劳务有限公司一案合并审理。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