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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季某1与季某2、季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1,季某2,季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062号原告季某1。被告季某2。被告季某3。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1与被告季某2、季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某1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