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明齐申请执行胡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齐,胡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杜明齐,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胡伟,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武胜县。杜明齐申请执行胡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明齐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68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廷钧名下有房屋、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明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杜明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明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