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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汉泉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多奇文具厂、上海市普陀区佳宾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汉泉,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多奇文具厂,上海市普陀区佳宾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2541号原告:林汉泉,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丹、李冰,均系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多奇文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经营者:周坚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姜勇,均系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佳宾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经营者:操佳宾。本院受理原告林汉泉与被告汕头市潮南区胪岗多奇文具、上海市普陀区佳宾文化办公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16××××.3、名称“铅笔芯盒(管圆、盖皇冠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林汉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汉泉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4400元,由原告林汉泉负担。审 判 长  官 健人民陪审员  李建明人民陪审员  钟秋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陈建辉书 记 员  黄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