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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于亚军、天津市新兴博华木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亚军,天津市新兴博华木器有限公司,王洪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53号申请人:于亚军,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君强,天津天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新兴博华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北孙庄村内。法定代表人:王洪华,经理。被申请人:王洪华,男,195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于亚军与天津市新兴博华木器有限公司、王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亚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新兴博华木器有限公司、王洪华名下价值29784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亚军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新兴博华木器有限公司、王洪华的银行账户存款2978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