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占宏、杨亮等与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宏,杨亮,杨永和,杨金刚,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4执191号申请执行人杨占宏,男,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宣和镇宏爱村五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亮,男,1993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宣和镇宏爱村五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永和,男,1976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宣和镇宏爱村五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杨金刚,男,1969年11月0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宣和镇宏爱村五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吴翰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占宏、杨亮、杨永和、杨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亿洋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内0304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标的总额13050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占宏、杨亮、杨永和、杨金刚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304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学 俭审判员 塔斯少布审判员 郭 子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进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