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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忠生诉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69-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忠生,安徽省芜湖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翔,安徽崔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县。申请人刘忠生诉被申请人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皖0221民初16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4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扣押。申请人刘忠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红枫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忠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小兵代理审判员  陶静波人民陪审员  戴昌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