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民初3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琪与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琪,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3民初3665号原告:郑琪,女,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被告: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6号东方小区8栋606号房。法定代表人:刘嘉逵。原告郑琪与被告广西长岛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郑琪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琪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危杨洋 微信公众号“”